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

发布:2011-05-25 01:44:02 | 作者:| 查看::89次 | 我要投稿

国家质检总局昨日就新修订的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新规拟规定,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,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。

意见稿将“换货”从召回方式中删除,要求企业 采取“退货”等方式,以及时消除或减少危害性。所有召回食品,应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,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不得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。此外,对于因标签、 标识或说明书不合标准被召回的食品,采取加贴标签、另附补充说明等补救措施后可继续销售。

意见稿还首次写入食品生产企业对其食品安全负责的要求,禁止企业隐瞒或虚报其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。日常生产中,企业应记录并保存原辅料采购、生产加工、储运、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,及时把消费者投诉、食源性疾病事故、食品污染事故报告监管部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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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use.cn 网友 2011-05-25 01:44:02 发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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